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326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悉奥装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煦龙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浙江悉奥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煦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23)陕0326民初149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执行人陕西煦龙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悉奥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209277元。11667元诉讼费由被执行人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费1449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煦龙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眉县××镇××街××路××号:眉国用(2015)第0××6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24年8月27日起至2027年8月26日止。
属轮侯查封,暂无法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无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煦龙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本案应执行案款为1209277元及11667元诉讼费,已受偿0元,未受偿案款为1209277元及11667元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326执3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