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02民初4832号
原告:海南奥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中成街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悉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崇贤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奥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悉奥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海南奥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需庭外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奥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1元,由原告海南奥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