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523民初77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本超,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投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6947345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