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3民初2262号
原告:江苏省**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坤明,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枫林路1号华野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沙际豪,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省**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公司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3元,由原告江苏省**安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