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双新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六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02民初2558号
原告:六安市双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双河镇九十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85238551Q。
法定代表人:张定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六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万佛路河滨新村F7号楼(皖西中学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199332585。
法定代表人:余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六安市双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六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六安市双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双新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双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六安市双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余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