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宏泰博丰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六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财保8号
申请人:安徽宏泰博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鞋城三路2438号。
法定代表人:蔡淑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六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万佛路河滨新村F7号楼皖西中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余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宏泰博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六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7316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六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7316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宏泰博丰建材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