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湖执字第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南昌光明化验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仲裁一案,被执行人南昌光明化验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生效的******(2014)第189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南昌光明化验设备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3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米杨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何清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