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冀0982民初3250号
原告任丘市盛利硬质合金粉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北汉乡及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01896842M。
法定代表人及占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玲玲,河北宪泽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江西光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科技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232169。
法定代表人何文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翠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小玮,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丘市盛利硬质合金粉末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光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江西光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前给付原告任丘市盛利硬质合金粉末有限公司108000元货款(质量保证金)。
案件受理费1325.65元,由原告任丘市盛利硬质合金粉末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素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