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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3100号
原告:杭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KH3F64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文化广场锦玉园10(10幢102-202)。
法定代表人:陈鉴钟,身份证号码X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彩芳、屈亚男,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双百利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HWJGT10,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塔下洲A2区25栋1单元二楼。
负责人:谭仕荣。
被告:河南省双百利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7327088W,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22号东单元33号-57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伟。
原告杭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双百利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河南省双百利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杭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乐音
二O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王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