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浙 江 省 海 盐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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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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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原告 份 法定代理人 份 被告 份 第三人 份 县检察院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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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委托代理人 份 办公室(庭) 份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份 存 档 份 原告单位 份 汇 编 份 被告单位 份 辖区派出所 份 镇、村(居)委会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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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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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盐民二初字第1188号
原告:海盐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镇环城南路116号。
委托代理人:沈雪军,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金松,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武原镇城北西路南方花苑2幢304室。
委托代理人:李胜华,海盐县武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金松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海盐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达明
审 判 员 郭启强
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