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海盐远洋标准件有限公司与海盐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海盐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浙嘉民终字第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盐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环城南路(县爱卫会西侧)。
法定代表人:江吴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建良、顾海杰。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盐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秀水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良,该公司院长。
委托代理人:马永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盐远洋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于城路。
法定代表人:应水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胜华。
原审被告: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中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万月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如生。
原审被告:海盐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勤俭北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徐红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海盐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土勘察公司”)、海盐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盐远洋标准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建建设公司”)、原审被告海盐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1)嘉盐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4月3日、4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岩土勘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建良、顾海杰,上诉人时代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永良、委托代理人马永芬,被上诉人远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水军(第一次开庭未到庭)及委托代理人李胜华,原审被告海建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如生,原审被告工程监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红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事实如下:2006年,岩土勘察公司根据远洋公司的委托,承接远洋公司位于海盐县于城镇八字工业区拟建新厂区工程(拟建建筑物概况为主车间1层、高度8.2米、跨度17.0×2跨、结构形式钢构、开间6.0米、单柱最大荷载约600千牛、拟采用基础形式浅基、建筑面积3144平方米;办公楼3层、高度10.7米、跨度6.0、结构形式框架、开间4.0米、单柱最大荷载约600千牛、拟采用基础形式浅基、建筑面积627平方米)地质勘察任务,并于2006年10月19日作出岩土勘察报告,结论与建议为拟建建筑物可采用浅基础,以②层粘土作为基础持力层,基底置于②层粘土,基础埋置深度控制在黄海高程在1.80米左右为宜;设计单位应对各土层强度和变形进行验算等内容。
同年,远洋公司与时代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由时代设计公司承担车间等工程设计,项目包括车间(建筑面积3955平方米)、门卫、配电房以及总体及室外消防设计。合同约定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设计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钢25年)。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员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按照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后时代设计公司向远洋公司出具了建筑、结构、水电设计施工图。
2006年12月,远洋公司与海建建设公司的前身海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海建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海建建设公司承建远洋公司的车间(建筑面积3955平方米,层数三层)、门卫、配电房工程的土建工程及水电安装,开工日期为2006年12月18日(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为2007年6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2日历天。其中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具体质量保修内容约定为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水电安装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土建工程为设计合理使用年,屋面防水工程为八年等内容。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2006年12月15日,远洋公司与工程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约定由工程监理公司对远洋公司厂房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监理人违反该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监理人享有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等权利。
2007年7月16日,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称,经现场检查测量车间15-18轴间二层、三层楼面现浇构件平整度严重超过验收标准(8mm)最大达到60mm,为保证工程安全,请设计进行验算。该通知并抄送了海建建设公司。
2007年12月17日,远洋公司与海建建设公司达成远洋标准件楼面下沉处理补充协议。协议载明,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由于支模架下沉导致远洋公司车间工程办公楼部分15-18轴×A-Q轴范围4.950M现浇楼面结构下沉等质量问题达成协议,约定楼面卸载处理工作由远洋公司负责实施,海建建设公司承担经济责任,其中包括:让利200000元给远洋公司作为经济补偿(结算时总价内扣除);楼面铺地板、板底天棚吊顶由远洋公司负责,海建公司补偿5000元材料费(结算时总价内扣除)。协议还约定,由于上述质量问题,海建建设公司承诺该办公楼部分今后发生正常使用原因而造成的结构性裂缝其承担无偿保修责任(即终身负责),但三层办公楼与一层车间之间产生的不均匀沉降所产生的结构沉降裂缝,施工单位无偿保修。
2008年1月16日,涉案工程经五方竣工验收合格。2008年1月22日,远洋公司出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工程质量验收等级为合格,观感评定“好”。
2011年,海建建设公司起诉远洋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该案经(2011)嘉盐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已生效。该判决认为:“远洋公司对总工程款数额包括材料款和围墙工程款合计为2103080元没有异议,但主张涉案工程存在未做工程和质量问题,对相应工程款项及水电费用应予扣除,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远洋公司并未提供涉案工程实际存在未做工程或工程变更的证明,且工程已经全部验收合格,故对其主张一审法院无法采信。因远洋公司已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另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远洋公司与海建建设公司曾就车间工程办公楼部分15-18轴×A-Q轴范围4.950M现浇楼面结构下沉等质量问题达成协议,由远洋公司补偿205000元,就工期延误达成协议赔偿98000元,因此,扣除上述款项后,远洋公司应支付海建公司工程款1800080元……”。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6日作出勘察报告,对涉案工程进行岩土勘察,认为,办公楼和厂房的层数存在差异,厂房为1层,办公楼为3层,两者荷载存在差异,因此同意采用第②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时,须考虑建筑物之间的差异沉降,需加大办公楼的基础宽度和刚度,合理设置沉降缝,以免造成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本工程实际已建成,采用天然地基,以第②层粘土为基础持力层,基础采用墙下或柱下砼条基。由于第②层粘土厚度小,而软弱下卧层性质差,强度低,压缩性高,因此沉降量较大。又由于厂房和办公楼高度和荷载存在差异,所以差异沉降也较大;当需要进行加固处理时,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建议采用锚杆静压桩进行加固。
2012年10月,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报告认为,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主要由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需要进行加固修复。该房屋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原因:(1)主要为办公设置的汽车坡道填土及汽车荷载对房屋的沉降产生影响。(2)其次为原设计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该沉降差异以及原勘察单位未考虑办公楼与车间的差异沉降。该鉴定公司出具的补充说明提到,叉车的使用荷载情况设计文件未作规定;业主提及的梁断裂情况、钢筋后补与涉案房屋沉降、倾斜无相关联系;汽车坡道区域使用荷载以及填土情况在原设计文件中未标明。若原设计单位对该区域门洞用于设置汽车坡道知情,而未考虑到汽车坡道区域使用荷载以及填土情况大于实际设计的办公楼楼面活荷载及恒荷载,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时,应属原设计单位设计不当。涉案房屋在2007年3月7日至2007年10月30日施工期间的沉降观测表明,涉案房屋未存在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者严重裂缝的记录。随上部加层荷载的增加、地基土的压缩因素,房屋沉降量、沉降速率应属于正常现象。对于在建工程的沉降量及沉降速率是否超出正常范围,目前无规范条文明确规定控制值。鉴定报告中的汽车坡道指供叉车行驶的坡道,汽车荷载指包括叉车重量、叉车上的货物重量、靠近汽车坡道门洞时外来的货车重量以及该货车上的货物重量。
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出具司法鉴定报告认为,在办公楼与车间交接区域,现场堆积了大量的产品和货物,从地面沉降来看,该位置地面沉降较大,为避免地面大量堆积给沉降带来不利的因素,建议该区域堆积的货物应移开或减少堆积货物高度。裂缝产生的原因分析提到车间、办公楼基础持力层位于②粘土层上,该层力学性能一般,厚度较小,且下伏为厚度较大,力学性能差、高压缩性的③-1淤泥质粘土层,该土层含水量达48.9%,空隙比达1.389。基础设计时应预计以后沉降会较大,基础设计时应加强基础刚度和宽度,并应进行沉降变形验算。实际上办公楼与车间层数、高度不同、荷载差异较大,针对高压缩性地基,宜在二者之间设沉降缝。汽车坡道有回填土,该回填土加剧了办公楼与车间之间的荷载差异和地基变形的影响深度,提高了该区域的沉降速率和总沉降量。沉降观察记录表明,不均匀沉降仍在继续,为避免沉降,确保结构安全,可以通过对地基基础进行加固处理。采用静压锚杆桩加固基础,静压锚杆桩持力层位置设在4号粉质粘土层上,该层埋深最深为21.6米,最浅为16.75米,揭示的最大厚度为10.85米,通过锚杆桩加固基础可以减少和控制沉降,从而保证结构安全和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厂房与办公楼交接位置地面的裂缝和不均匀沉降可以按照原建筑地面设计重新施工即可。墙体洞口边、墙体裂缝需要加固的区间主要为从车间收缩缝9轴开始到办公楼范围。梁需要碳纤维加固的范围主要是与办公楼交界的连续梁、吊车梁。对于连系梁采取碳纤维加固可以满足在加固时车间正常使用,是最有效、最便捷的方法;基础通过锚杆桩加固后,沉降可以得到控制,门窗洞口角部的裂缝采用钢丝网加固可以满足使用要求;按照其编制的加固图纸进行加固,可以控制办公楼的沉降,在正常使用下,办公楼与车间之间的沉降差异可以解决,基于现状认为加固办公楼基础是最有效、最便捷的方法。
浙江新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认为,以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等为依据,远洋公司的办公楼、车间修复费用为645622元。
另外,远洋公司为上述鉴定共支出鉴定费用247988.27元(含为配合鉴定而支出机械挖掘等费用)。
原审认为,各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修复的费用以及各当事人对此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的问题。
第一,根据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分析,岩土勘察公司将②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时,须考虑建筑物之间的差异沉降;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也认为岩土勘察公司未考虑到办公楼与车间的沉降差异;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也认为②层粘土层上,该层力学性能一般,厚度较小,且下伏为厚度较大,力学性能差、高压缩性的③-1淤泥质粘土层,该土层含水量达48.9%,空隙比达1.389,由此可见,既然岩土勘察公司将②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时,其应充分注意到车间与办公楼之间的差异沉降,从而明确提醒设计单位要注意不同建筑物之间的变形变异、沉降差异和相互影响,但岩土勘察公司并未尽到该义务,对此应承担责任。
第二,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认为,时代设计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该沉降差异。同时认为,时代设计公司如对门洞用于设置汽车坡道知情而未考虑该区域使用荷载以及填土情况大于实际设计的办公楼楼面活荷载及恒荷载,且未采取措施控制时,应属该设计单位设计不当。如前所述,时代设计公司对于门洞的有无以及门洞的用途应是知晓的。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也认为既然基础持力层位于②粘土层时,根据该粘土层的性质,基础设计时应预计以后沉降会较大,基础设计时应加强基础刚度和宽度,并应进行沉降变形验算。而时代设计公司认为门洞应属远洋公司另行委托他人设计和施工以及规范上是“宜”设置沉降缝,其对此并无过错。一方面尽管门洞确实由他人施工,但其明知该门洞的用途时,其在考虑办公楼的荷载时应充分考虑,设计对此应予考虑;另外一方面,尽管规范是“宜”,但在有关数据不符合该规范要求的前提条件下,则应考虑设置沉降缝。且根据现状,建筑物的沉降超出了预想,反过来也说明未设置沉降缝实属不当。因此,时代设计公司对此也应承担责任。
第三,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认为主要原因系办公楼设置的汽车坡道填土及汽车荷载对房屋的沉降产生影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也认为在办公楼与车间交接区域,现场堆积了大量的产品和货物,从地面沉降来看,该位置地面沉降较大,地面大量堆积给沉降带来不利的因素以及汽车坡道有回填土,该回填土加剧了办公楼与车间之间的荷载差异和地基变形的影响深度,提高了该区域的沉降速率和总沉降量。这原因中包含了前述的设计公司对于汽车坡道在设计中未予考虑属设计不当,其他则存在远洋公司使用不当所致,故远洋公司对此也应承担责任。
第四,海建建设公司和工程监理公司对此无责任。远洋公司认为补充协议即明确海建建设公司对此应担责,因补充协议明确载明系解决由于支模架下沉导致远洋公司车间工程办公楼部分15-18轴×A-Q轴范围4.950M现浇楼面结构下沉等质量问题达成协议,由此可见,并非地面下沉方面的质量问题,故对远洋公司的该主张无法支持。至于远洋公司认为工程监理公司对此应承担监理失职的责任,因工程监理公司则是对施工过程中的监理,而施工环节并无责任,故其对此也应无责。
综上,一审法院确定由岩土勘察公司承担20%的责任、时代设计公司承担50%的责任、远洋公司自负30%的责任。
因浙江新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认为远洋公司的办公楼、车间修复费用为645622元,以及远洋公司为上述鉴定共支出鉴定费用247988.27元,合计893610.27元,由岩土勘察公司负担178722.05元、由时代设计公司负担446805.14元,由远洋公司自负268083.08元。至于由谁去实际施工,因海建建设公司明确表示不愿意施工,且其对此并无责任,故由远洋公司自行委托他人施工。至于远洋公司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因该部分损失现在还不确定,且涉及到该部分损失可能涉及到评估而导致案件审理期限过长,而涉案工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考虑到能尽快对涉案房屋进行修复,以避免不必要的危险出现,故为安全考虑,远洋公司该项诉请在本案中不作处理,远洋公司可待日后另行主张。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由岩土勘察公司赔偿远洋公司178722.05元;由时代设计公司赔偿远洋公司446805.1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远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36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26380元,由远洋公司负担18408元,岩土勘察公司负担2278元,时代设计公司负担5694元。
宣判后,岩土勘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岩土勘察公司已尽到提醒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岩土勘察公司未明确提醒设计单位注意不同建筑物之间的变形、沉降差异和相互影响,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但事实上,岩土勘察公司的勘察报告中不仅详细记载了地质勘察数据(数据与复勘基本一致),并且提出,②层粘土可作为一般低层建筑物的天然地基持力层,明确指出了③-1层淤泥质粉质粘土是天然地基的主要软弱下卧层,受荷后会引起较大沉降、变形,显然已尽到了相应的提醒义务;对天然地基和复合地基作了评价,提出若天然浅基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建议采用水泥土搅拌法复合地基,处理深度10.0左右为宜,对建筑基础提出了两种方案供设计单位参考,并且再次提醒设计单位应对各土层强度和变形进行验算。二、退一步说,即使岩土勘察公司未明确提醒,该瑕疵与损失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地质勘察报告中文字评价、建议部分,只是供设计单位参考,在勘察数据符合实际地质条件的情况下,文字部分并不影响设计和施工的进行。即使岩土勘察公司的提醒不够明确,设计公司作为有资质的、有经验的设计单位,在设计中也显然已考虑到不同建筑物之间的变形、沉降差异和相互影响问题,对车间和办公用房采取了不同基础形式防止沉降的措施。在庭审过程中设计单位也是承认的,其在一审质证时也提到“考虑到沉降,采用独立基础和条形基础、在一层管理用房和厂房的钢结构之间作了后浇带,目的就是减小厂房和边上管理用房的差异”。因而,即使岩土勘察公司的报告存在瑕疵,也已因设计单位的注意和采取的措施而形成因果关系的中断,即岩土勘察公司的瑕疵与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三、远洋公司的损失绝大部分是因其东南角汽车坡道及货物等荷载引起,且远洋公司对损失的扩大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SF11022-6号《沉降观测检测报告》中可以明显看到,M-3、M-4、M-7、M-12、M-13观测点沉降量明显高于其他观测点,而以上几个点所围起来的部分即为远洋公司汽车坡道及货物堆放所在地。建筑不均匀沉降,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原因都在于此。在远洋公司起诉后,岩土勘察公司就提出答辩意见认为其损失是因汽车坡道及荷载引起,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2012年10月出具的鉴定报告也明确了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是汽车坡道填土及汽车荷载(包括车重和货物重量),但远洋公司却丝毫没有重视,继续不合理使用汽车坡道、在附近堆放货物,至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2013年9月出具鉴定报告时,远洋公司仍在办公楼与车间交接区域现场堆积了大量的产品和货物,从地面沉降来看,该位置地面沉降较大。因此,远洋公司的行为,对损失的扩大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逻辑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岩土勘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上诉人远洋公司对上诉人岩土勘察公司的上诉口头答辩称,岩土勘察公司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一审判决后,远洋公司对一审判决其承担30%的责任也是不服的,但考虑到本案诉讼已历时三年,实际涉案的房屋随时都有可能出现倾倒坍塌的现象,故未上诉。希望早日判决,进行修复,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发生,而且我方一审提交的证据及一审认定的事实都可以证明发生地基沉降和工程倾斜在施工中早已出现,故我方不存在任何过错,希望二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上诉人时代设计公司对岩土勘察公司的上诉口头答辩称,时代设计公司是根据岩土勘察公司的勘察资料进行施工图的设计,完全按照设计合同和设计方案,设计的结构安全可靠。
原审被告海建建设公司、工程监理公司对岩土勘察公司的上诉未作答辩。
上诉人时代设计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建筑物沉降的主要原因完全是远洋公司擅自增设汽车坡道及不当使用造成。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建筑物的沉降主要原因系办公楼设置的填土及汽车荷载。浙江工业大学建设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中也认为汽车坡道、汽车荷载及在办公楼与车间交接区域地面大量堆载造成建筑物的沉降不均。在设计图纸中无汽车坡道,这是远洋公司擅自加设的。在前述两个鉴定报告指出远洋公司的错误后,其仍频繁在坡道上使用叉车进出货物,在车间严重沉降的区域内大量堆积沉重货物,在沉降区域外侧大量堆积钢材。时代设计公司依据与远洋公司的设计委托合同进行设计,在设计过程中,远洋公司从未带时代设计公司的人员去现场参观门洞。在图纸交底和车间开工建设中,也未听说海建建设公司及远洋公司有结构变动,同时在一审庭审中查明,汽车坡道并非海建建设公司施工。到现在为止,时代设计公司从未接到远洋公司对汽车坡道施工的任何通知,如果远洋公司及时通知时代设计公司,那么可以从汽车坡道的用料及结构形式等方面考虑进行设计,从而有效控制荷载的传递方向,以控制坡道及上部荷载对已建建筑物的影响。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建筑物的沉降完全是远洋公司擅自加设的汽车坡道及不当使用所造成的,原审判决显然是错误的。二、建筑物不设沉降缝是符合规范要求的。时代设计公司在设计中已充分考虑了不同建筑物的荷载和沉降差异。通过加强基础梁及上部框架结构刚度,采用不同的基础宽度,调整基础净反力等措施,完全满足建筑物的沉降要求。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第7.3.2条规定的是宜字条款,非强制性的。从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中也可以看出,建筑物是否设置沉降缝与远洋公司所诉的建筑物沉降毫无因果关系。三、原审及鉴定报告中遗漏了造成不均匀沉降的以下原因:(一)载荷增加因素:远洋公司在设计无变更的情况下擅自增加荷载。1、擅自在A-B轴X15-17轴之间砼铺设装货平台高达1.62米。设计中无装货平台。业主增加荷载41.3kn/㎡,活载:叉车自重2.25T加上额定起重量1.5T。2、擅自分别在一层B轴X15-17轴、二层15轴XB-D轴、二层16轴XG-M轴、二层J轴X16-18轴、二层L轴X16-18轴、三层16轴XP-M轴上增设240厚墙体,分别增加荷载17.2kn/㎡、16.6kn/㎡、13.8kn/㎡、11.8kn/㎡、11.8kn/㎡、13.4kn/㎡。3、在远洋公司的要求下,在屋顶15轴XA-Q轴上增设240隔墙高1.65米,设计中无墙体,仅有檐沟,增加荷载7.6kn/㎡。4、远洋公司在厂房主体结构东侧搭建钢棚,增加负荷81kn。(二)施工工艺因素,1、在施工期间,现浇板在二、三层楼面出现施工偏差,模板下沉,使楼板最厚处达13.5mm厚,板面出现倾斜,倾斜差达60mm,出现施工偏差后,时代设计公司要求将楼面装修修改为用复合地板,但远洋公司使用的是600×600地转。原设计中A-B轴、16-18轴XB-P轴现浇板分别厚120、110,其余现浇板厚100,此处增加荷载1.8kn/㎡。2、在施工期间未做好场地排水工程,特别是在结构验收后,碰到长时间下雨,整个厂区地势东侧较低,导致东侧部分车间长期浸泡在水中,对地基造成不良影响,加剧了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逻辑错误,特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时代设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诉人岩土勘察公司对此口头答辩称,对时代设计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没有任何意见。
被上诉人远洋公司则口头答辩称,对其上诉请求和理由与事实不符,理由不充分,不予确认,其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另外,与前述对岩土勘察公司的上诉答辩意见一致。
原审被告海建建设公司、工程监理公司对此均未作答辩。
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原审被告海建建设公司、工程监理公司无异议。岩土勘察公司、时代设计公司均对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结论及鉴定费用的计算有异议;远洋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是强行组织的,远洋公司是勉强签字的。
对上述异议,经查,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为有资质的鉴定的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相关鉴定费用的支出有各鉴定机构开具的发票为证,一审据此确认,并无不妥。因此,对该项异议本院不予确认;对远洋公司提出的异议,因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予确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依法向建设行政部门调取了本案涉案厂房的竣工验收图纸档案原件,共二十份。
上诉人岩土勘察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无异议。
上诉人时代设计公司对该证据质证认为,与时代设计公司设计的图纸是一致的。
被上诉人远洋公司质证认为,该份证据远洋公司现在才看到,竣工验收的时候是不知道的。竣工图是设计院单方备案,未经我方同意。从平面图上看,竣工验收图上看出洞口跟设计图是一致的。远洋公司认为,时代设计公司是为了单方规避责任,所以备案的时候故意这样弄的,远洋公司是按照竣工图要求对方设计和施工的,最终竣工图没有体现这个问题并不是远洋公司的原因,责任在于施工方和设计院。
原审被告海建建设公司质证认为,海盐建设公司是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
原审被告工程监理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除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认定,本案涉案工程在竣工验收时与设计图纸设计要求一致,仅留有进出厂房的门洞,并无汽车坡道。汽车坡道系远洋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自行修建。
本案争议焦点为,远洋公司厂房因不均匀沉降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
本院认为,一、岩土勘察公司的责任认定。依照上海岩土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分院(以下简称“上海岩土勘察公司”)对本案涉案工程的场地重新进行岩土工程详细勘验出具的报告(勘察编号:2011-G-610)、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技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编号:SF11022)及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工大设计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2013)司鉴定201308第01号)可知,岩土勘察公司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编号为:06172)至少在两个方面存在问题:1、对基础下卧层的勘察不准确。岩土勘察公司的勘察报告显示第③层土为淤泥质粉质粘土,对该层土的评价为,局部为淤泥,流塑,高压缩性,工程性质差,是天然地基的主要软弱下卧层,受荷会引起较大沉降、变形。而上海岩土勘察公司的报告显示该层包含③-1淤泥质粘土和③-2淤泥质粉质粘土,且③-1层淤泥质粘土的厚度较大(5.1m~7.0m)。该报告对此评价为,土质软弱,含水量w达48.9%,空隙比e达1.389,是天然地基产生沉降的主要土层。相对而言,淤泥质粉质粘土的含水量w为42.4%,空隙比e达1.199,相关数据均优于淤泥质粘土。由此可知,③-1淤泥质粘土并非局部存在,而是本案涉案工程沉降的主要土层,厚度达到5米以上,与③-2层淤泥质粉质粘土(最大厚度12.90m)分层明显,各项重要数据也均有差别,对房屋沉降造成的影响亦不同,为此,勘察单位对二者应尽的提示及注意义务亦应有差别,应在勘察报告中予以明确。岩土勘察公司的报告对此勘定不准确,存有过错。2、本案涉案工程厂房为一层、办公楼为三层,两者载荷存在差异,因此统一采用第②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时,须考虑建筑物之间的差异沉降。岩土勘察公司的报告未对不同的建筑物提出基础类型方案,未分析其变形差异和相互影响,存有过错,应当对损失承担一定责任。然据时代设计公司称,其在设计时已注意到本案涉案工程不同建筑物的载荷和沉降差异。据此,岩土勘察公司勘察报告中存在的该项过错,并未直接影响时代设计公司的设计,故可以减轻岩土勘察公司的此项责任。综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定由岩土勘察公司承担本案损失20%的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二、时代设计公司的责任认定。1、关于沉降缝设置问题。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第7.3.2条规定,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宜设置沉降缝:⑴建筑平面的转折部位;⑵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处;……⑸建筑结构或基础类型不同处。本案涉案工程厂房为一层,办公楼为三层,二者间在高度与荷载方面均存在差异;同时,据浙工大设计公司的鉴定报告显示,其中车间部分为混凝土排架结构,屋面为轻钢结构,基础为柱下独立基础,维护墙为墙下条形刚性基础;办公楼部分为单跨结构,三层现浇混凝土结构,基础为柱下条形基础。可见,厂房与办公楼的建筑结构及基础类型均不相同。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在厂房与办公楼间应设置沉降缝,以防止不均匀沉降的出现。经浙江中技公司鉴定,时代设计公司未在厂房与办公楼间设置沉降缝不符合规范,据此认定时代设计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沉降差异为本案涉案房屋产生不均匀沉降的原因之一,本院对此予以采信。2、汽车门洞的设置问题。依照时代设计公司的设计图纸可知,本案涉案工程一楼确有门洞的设计,该门洞连通厂房内外。据此可以认定时代设计公司对门洞的用途是明知的。故其应充分考虑到工程投入使用后,因货物与机车的进出将会实际增加的荷载量,据此改变荷载量的设计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时代设计公司对此未采取措施,存有过错。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由时代设计公司承担本案损失50%的责任,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远洋公司的责任认定。依据浙江中技公司的鉴定报告,办公楼设置的汽车坡道填土及汽车荷载对房屋沉降产生的影响为房屋出现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经查,该汽车坡道系远洋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自行违规建造,与其他各方无涉。对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远洋公司自行负担。同时,据远洋公司称,工程在尚未竣工验收时便出现了不均匀沉降问题,其最早于2007年6月就曾不均匀沉降问题与时代设计公司等各方进行过交涉。倘若其陈述属实,远洋公司在明知其房屋存在不均匀沉降问题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而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亦会扩大因沉降造成的具体损失。综上,应由远洋公司自行承担其余损失,即本案损失的30%责任。
四、海建建设公司、工程监理公司的责任认定。因本案损失并非由工程质量问题引起,故与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无涉,二者无需承担本案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本案涉案房屋的修复费用经浙江新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为645622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鉴定费及因配合鉴定而支出的机械挖掘等费用,共计247988.27元,均为鉴定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该费用由远洋公司垫付,有各鉴定机构及具体收款人出具的发票为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据此,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二审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76元,由海盐岩土勘察有限公司负担3874元,由海盐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80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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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 坤
代理审判员  陈海滨
代理审判员  周 倩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