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浙 江 省 海 盐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盐民二初字第1238号
原告:曹金松,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武原镇城北西路178号南方花苑2幢304室。
委托代理人:马洪培,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镇环城南路116号。
第三人:田信珍,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武原镇常绿景苑11幢404室。
第三人:黄菊明,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武原镇秦山路85号。
第三人:陆海伟,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武原镇城南新村范家场46号。
第三人:张凯声,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武原镇教工路11幢3楼。
第三人:金浩风,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武原镇华信花苑10幢402室。
第三人:姚晓峰,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金涌花苑三区3号楼103室。
第三人:乔合理,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武原镇翠海苑11幢403室。
第三人:张大伟,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武原镇环城南路116号。
第三人:苏连英,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武原镇翠海苑5幢305室。
第三人:嵇怡平,女,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武原镇文昌西路86号6幢301室。
第三人:唐惠青,女,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武原镇勤俭南路122号301室。
第三人:陈培芳,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武原镇华信花苑10幢402室。
第三人:周英,女,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武原镇常绿景苑1幢501室。
第三人:韩伟民,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武原镇海滨西路274号。
第三人:李伟,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武原镇城北西路16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松与被告海盐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第三人田信珍、黄菊明、陆海伟、张凯声、金浩风、姚晓峰、乔合理、张大伟、苏连英、嵇怡平、唐惠青、陈培芳、周英、韩伟民、李伟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金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曹金松负担。
审 判 长 姜达明
审 判 员 郭启强
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