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终1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1599号海雨大厦办5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春秋乡柏岗。
法定代表人:袁宏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安徽朱**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409-5号(1-2-2)。
法定代表人:李仟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潜山市顺安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南岳路709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2020)皖0824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04元,减半收取62,302元,由上诉人恒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武
审 判 员 金 京
审 判 员 陈世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 雷
书 记 员 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