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24民初1096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春秋乡柏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300263096。
法定代表人:袁宏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陆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