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1621号之一
原告:合肥比卡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坝青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8LL95Q4D。
法定代表人:潘宗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良燕,安徽景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春秋乡柏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300263096。
法定代表人:袁宏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比卡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比卡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合肥比卡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华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鸿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