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民申1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山七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15314606XX。
法定代表人:汪之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蓓,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春秋乡柏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300263096。
法定代表人:袁宏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舒城安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舒城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91859216C。
法定代表人:袁孝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安徽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安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5民终1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徽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坤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袁玉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旭染
书 记 员 程 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