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财保16号
申请人: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春秋乡柏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3002630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朱**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561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23209920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的到期债权125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的到期债权12500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保全期限起止时间以实际执行时的时间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