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劳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巢湖中路109号瑞丰大厦,机构代码:913401231493491555。
法定代表人:董贤春。
被执行人: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40号,机构代码:11340123738911564C。
法定代表人:侯树。
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与安徽劳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合仲字第05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劳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4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二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裁定如下: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合仲字第0516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 纯
审判员 叶玉军
审判员 胡明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徐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