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23民初3740号
原告:安徽劳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巢湖中路109号瑞丰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91555(2-2)。
法定代表人:董贤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文星,肥西县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合肥市祥盛金属制品厂,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90143494D(1-1)。
法定代表人:李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苹苹,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劳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祥盛金属制品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劳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主要证据尚未收集完毕,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劳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劳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市祥盛金属制品厂的诉讼。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劳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柏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