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23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劳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91555(2-2),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巢湖中路109号瑞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肥西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劳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昊
审判员***
审判员周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