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4080号
被执行人:安徽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小东门人保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523民初1876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0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