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皖1522执2515号
安徽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5民终1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5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停工留薪工资15000元;
二、负担案件执行费125元
开户银行:农行霍邱县支行营业部
户名: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
账号:62×××68
注意事项:交款时请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564-602****,17356489192
本院地址:霍邱县城关镇蓼城大道邮编:2374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