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恒泰(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创恒泰(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7147号
原告:***,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环,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创恒泰(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袁文,总经理。
***起诉中创恒泰(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立案。
***起诉中创恒泰(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亦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中创恒泰(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及诉讼请求均基于同一标的产生,本院认为二案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4昌民637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淼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