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执309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44889607L。法定代表人:钟玉杰。
被执行人:安徽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紫光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594259051A。法定代表人:徐士珍。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621民初5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8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也未向我院报告财产情况。
2、本院作出(2021)皖1621执309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3、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8月16日、10月29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统查结果显示其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其他可执行财产。
4、2021年10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其高消费名单。
5、2021年10月29日本院通过终本约谈申请人,告知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将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621民初5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在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含网络),对于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为两年、存款为一年,如需续行查封、冻结,需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审判长  徐文凌
审判员  王 群
审判员  陈冬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邵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