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大发、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944号
申请执行人:李大发,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电话:0564-852****。
法定代表人:钟玉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磊,男,1984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黄召霞,男,1975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许金明,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李大发与被执行人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磊、黄召霞、许金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7149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磊、黄召霞、许金明银行存款人民币112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