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221执2710号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创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单桥镇房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百神庙镇百神庙街道百神庙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3年07月04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创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221民初9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临泉县创亿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509595元、违约金301919元,共计1811514元。二、驳回原告临泉县创亿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3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8738元,由原告临泉县创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109元,被告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6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被执行人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创亿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21143元,本院依法于2023年6月6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皖1221执271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