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3467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有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勇,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欣雨,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安徽良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治奇,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皖0104民初346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迗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丹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