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1执保353号
申请人:赵新安,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申请人:李双双,男,1974年6月30日,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被申请人: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1876813781,住所地双峰县花门镇正公祠7号。
法定代表人:贺训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2022)湘1321民初289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申请人赵新安、李双双与被申请人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赵新安、李双双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在保全过程中,本院对被申请人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怀化分行怀化怀兴支行账号1914********上存款1321.96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武陵南路支行账号4305********上存款486.08元,在中国银行和县和州路支行账号1857********存款46384.0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花门分理处账号1860********上存款1548314.61元,在中信银行大理分行营业部账号7306********上存款5741.08元进行了冻结,冻结金额合计为1602247.74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本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321民初2897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接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荣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