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8民初2053号
原告:湖南**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芷江县生态工业园区(芷江公坪顺溪铺)。
法定代表人:刘建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超汉,湖南冠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花门镇正公祠07号。
法定代表人:鹤训青。
被告:***,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湖南**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花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曾凡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石小军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