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建德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大慈岩镇锦山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建民初字第258号
原告建德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泽路、许芳,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大慈岩镇锦山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
法定代表人邵根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大慈岩镇锦山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大慈岩镇锦山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大慈岩镇锦山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0元,由原告建德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国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叶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