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创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德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百合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赣09执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德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百合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广东百合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或收益651.195315万元(利息以工程款5830371.6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申请人支付自2014年6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计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航
书记员  易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