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创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创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德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赣09执193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德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百合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德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将江西创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公司变更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江西创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原申请执行人江西德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百合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申请执行人江西德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向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为江西创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7日出具了公司变更通知书核准将江西德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江西创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江西创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航 审判员 严发根 审判员 李 刚
书记员 杨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