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8259-1号
原告:江苏悦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南北大道于兴菱东路交叉口往西8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MA204QRF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XX乡XX路XX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明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红专里联合办公G3-2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悦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江苏悦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悦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悦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37元,减半收取计42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圩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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