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悦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4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悦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南北大道于兴菱东路交叉口往西8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MA204QRF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7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红专里联合办公G3-2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18259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2364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因申请人已撤诉,现申请人江苏悦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2364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圩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