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81财保42号
申请人:龙口市深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岳乃智,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国章,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217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名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俞舒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