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40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151号3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意诺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环湖路89号第六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云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康意诺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3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中腾双创置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