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东方华峰控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506号 申请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强业大道23号23座首层、F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044079。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东方华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院6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9769307X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申请人: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云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46565091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方华峰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38150.62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方华峰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8150.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