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506号之一
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强业大道23号23座首层、F22(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0440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云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46565091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东方华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院6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9769307X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方华峰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受理,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方华峰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86元、财产保全费2211元,合共53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禤 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