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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东风天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303执149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十堰东风天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东风天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3民终2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为申请执行人***安排健康体检一次;二、交纳执行费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向十堰东风天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2021)鄂0303执1497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十堰东风天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安排申请执行人***体检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当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鄂0303执1497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