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天津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中鹰北斗(天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鹰北斗(天津)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5518号
原告:天津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鹰北斗(天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创新创业园22栋4层C区(通用航空产业总部基地筹建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鹰北斗(天津)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创新创业园22栋4层C区(通用航空产业总部基地筹建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鹰北斗(天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鹰北斗(天津)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