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天津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特190号
申请人:天津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申请人天津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19)第358-1号仲裁裁决内容,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未到申请人公司工作,且被申请人2011年1月因盗窃被行政处罚,申请人代其缴付处罚款,此期间被申请人并未到岗上班,故被申请人不应享受上述期间的工资待遇,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于2019年2月3日以天津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天津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工资共计16800元(***月工资2800元);2.天津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支付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的冬季取暖补贴600元;3.天津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支付2018年9月份的防暑降温费168.2元;4.天津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的工资共计5600元。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19)第358-1号及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19)第358-2号仲裁裁决书。其中,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19)第358-1号裁决:1.天津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工资16703.45元;2.天津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工资2000元。
申请人已对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19)第358-2号非终局裁决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受理。
本院认为,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的申请作出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19)第358-1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19)第358-2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案件尚在审理中,因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19)第358-1号仲裁裁决与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19)第358-2号仲裁裁决的裁决事项具有不可分性,本案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19)第358-1号仲裁裁决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应当撤销该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19)第358-1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1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