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7531号
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顺达模板租赁站(以下简称顺达租赁站),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北******村东。
经营者:***,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二马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石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经济服务中心107-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顺达模板租赁站与被告天津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市石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