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天津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22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天津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9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需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合计45,893.8元。本案在执行中,从被执行人账户向申请执行人发还23,720元,对于剩余金额的还款问题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还款事项,暂申请终结执行。因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将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3民初974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再次申请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