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毕节市黔阳恒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02民初3617号
原告毕节市黔阳恒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中,原告毕节市黔阳恒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市黔阳恒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毕节市黔阳恒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鸿顺康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常冰
书记员  夏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