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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景吉图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牧局、浙江华东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6民初650号
原告成都景吉图测绘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中路********。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TAB71Q。
委托代理人侯兰,女,汉族,1990年1月20日生,,住四川省威远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牧局。
法定代表人:罗永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7009668592J。
被告浙江华东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潮王路**华****
法定代表人:燕樟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0480446R。
被告贵州云空间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NMX21H。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景吉图测绘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农牧局、浙江华东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贵州云空间大数据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贵州云空间大数据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景吉图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91.00元,减半收取7346元由原告成都景吉图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蒋靖
审判员管洪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