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成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富朗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康成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三中执字第000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富朗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Y2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康成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122楼北区1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京仲调字第015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富朗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康成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措施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京仲调字第015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可
审判员**
审判员万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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