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成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华荣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康成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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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三中执字第00722号******
申请执行人华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1388弄8号8幢8222室。******
被执行人北京康成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122楼北区1701室。******
法定代表人***。******
华荣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调字第0130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98910.2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调字第013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宁群******
审判员*兵******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