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成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康成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921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ⅩⅩ大街ⅩⅩ号。
法定代表人陶新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康成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ⅩⅩ大街ⅩⅩ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康成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1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1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康成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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