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市恒康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36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宣城市恒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宣城市宣州区粮食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578184672。
法定代表人:谭晓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四顶山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5488798X6。
法定代表人:罗俊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阳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成,男,该公司员工。
保全申请人宣城市恒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宣城市恒康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2022)皖1802民初36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6月24日,双方达成调解,约定被告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后,解除对其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给付第一期款项的义务,根据双方约定,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赵 慧
人民陪审员  王明瑛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