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执恢102号
申请人:合肥鑫厦商贸有限公司,住合肥市临泉路省物资05单位C区20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02855C。
法定代表人:丁朝阳
被执行人: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义城镇姥山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4715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执行合肥鑫厦商贸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185229元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及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1)包民二初字第022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锟
审判员 牛春风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戴志远